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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年法院院长公示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以下同志进行任职前公示。覃锦丽,女,瑶族,1978年1月生,大学,中共党员,现任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院长、三级高级法官,拟任正处级领导职务。徐魏玲,女,汉族,1991年1月生,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桂平市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正科长级)、一级法官,拟提名为县(市、区)人民法院院长人选。对以上公示对象有情况反映的,请以书面形式,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地址,于2025年1月26日前邮寄或直送贵港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直送的以送达日期为准;邮寄的以邮戳为准,邮政编码:537100)。举报电话:0775-12380-2-0。网址:gg.gx12380.gov.cn。干部群众如实反映有关问题受法律保护。中共贵港市委员会组织部2025年1月20日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1月22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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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例库:交通肇事逃逸致被害人被二次碰撞致死行为的定性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入库编号
1月22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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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退休以身份证年龄还是档案年龄为准?最高院一槌定音!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慕容博,男,1955年4月29日出生。1969年12月,慕容博应征入伍。慕容博个人档案最先记载出生年月为《应征公民兵役登记表》及《政治审查登记表》中记载的出生年月1954年4月29日。1975年3月慕容博退伍,同年6月安排在九江市某酒厂工作,后调入市广播电视局、市电视台工作,2014年退休前系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职工。慕容博《入团申请书》、《退伍军人证明书》、《安置落户介绍信》、第一、二代《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信息》、《户口簿》及相关考核评审表中的出生年月均记载为1955年4月或1955年4月29日。慕容博应征入伍前的户籍档案材料及出生证材料均未查寻到。2014年4月22日,慕容博所在单位向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递交了慕容博的《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审批表》。2014年4月23日,公司向人社厅相关部门递交了慕容博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申领表》(A4—1)。2014年4月28日,慕容博接到人社厅养老保险处的《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审批表》及公司的《退休审批表》等决定、通知。慕容博不服,认为其尚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于2014年6月21日向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省政府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行政复议书,维持人社厅在办理慕容博退休和养老金时对慕容博出生时间的认定,并以此作出的《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审批表》。慕容博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于2014年12月22日向南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中级法院:身份证和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退休年龄应以本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保障部门,具有作出退休审批决定的行政职权。慕容博的第一代身份证记载年龄虽为1955年4月29日,但该身份证签发日期为1987年10月,而慕容博的档案形成于1969年12月。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如本人身份证和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应以本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上述《通知》虽然是对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但人社厅比照此《通知》中相关规定并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且该《通知》至今有效。因此不应认定人社厅在本起退休审批中适用法律错误。人社厅相关部门在审批中程序不规范,但审批结果并无不妥。慕容博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一审法院遂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慕容博的诉讼请求。慕容博不服该判决,上诉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法院:一审判得没错,人社厅认定的退休年龄没问题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职责范围内对确定职工退休相关问题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是对该办法的具体应用解释,与上位法并不相抵触,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应承认其效力。人社厅在退休审批过程中发现慕容博的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应征公民兵役登记表》及《政治审查登记表》上记载的出生时间是1954年4月29日,是其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其他材料记载的均为1955年4月29日。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人社厅认定慕容博退休起算时间为1954年4月29日并无不妥。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2015年6月16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申请再审:人社厅对我出生日期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最高法院要为我做主啊!慕容博不服一、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重新审理本案或发回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人社厅对我出生日期的认定适用法规错误,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法定退休年龄)等法律、法规。2.人社厅对我出生日期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在适用证据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章“证据”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非本人填写,不代表申请人主观意愿,由我承担责任和后果明显有失公正。3.人社厅在《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审批表》中更改我的出生年月属擅自变更公民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超越法定权限,违反行政法关于“有授权则有行政,无授权则无行政”的基本原则。据此做出的“正常退休”审批决定,行政行为违法,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4.国务院《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发(2010)28号文第三条规定:“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做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未列入人社部公布的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因此,已不能做为行政管理依据。最高法院:身份证和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应以本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来确定退休时间最高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慕容博申请更正其档案中出生日期的冲突记载,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至于国务院《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清理对象是规章,劳社部发(1999)8号文属规范性文件,不属于国务院规章清理的范围,慕容博认为劳社部发(1999)8号文没有上位法依据、系被国务院清理的规章属于无效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而劳社部发(1999)8号文中对退休起算时间的规定是为规范确定职工退休时间,在本人身份证和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特殊情况下,以本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来确定退休时间,并不是确认其身份情况,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并不抵触。故人社厅认定慕容博退休起算时间为1954年4月29日并无不妥。人社厅作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保障部门,具有作出退休审批决定的行政职权。慕容博的退休经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人社厅审批,符合职工退休审批程序规定。故慕容博申请再审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慕容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慕容博的再审申请。案号:最高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2877号(当事人系化名)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1月22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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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成为大赢家!特朗普释放强烈信号,拜登成为全球最大笑话...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特朗普释放强烈信号日前,美国《华尔街日报》引述知情人士消息称,2025年1月20日将再度就任美国总统的特朗普表示,有意在上任100天内访问中国。这个消息的真假未经证实,但可以肯定的是,特朗普从来都是不按套路出牌的,在特朗普身上唯一能确定的,就是他的不确定性。不过,按照目前的形势来看,特朗普计划访华的消息还是靠谱的。原因有三点:一个是,自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之后,便计划着对全球大宗商品加征关税,尤其是对中国,更是提出了诸多有关计划。这看似好像美国将枪口对准了中国,其实最受影响的是西欧国家,是美国的盟友们。所以我们看到前段时间,不少美国的盟友都在与特朗普及其团队接触,就是希望能够在商谈中保证自己国家的利益,保证自己国家不受美国对全球大宗商品加征关税政策的影响。只有中国,不仅没有急不可耐的找美国商谈,反而气定神闲,因为只要美国宣布了关税政策,中国绝对不会手软,肯定会采取对等反制,与此同时,也有不少国家计划访华,这其中更不乏美国的盟友。盟友眼看就要变成敌人了。你说美国急不急?一般情况下来说,解决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从源头开始,特朗普一个关税政策几乎赶走了盟友,而能够保证利益,且能够继续维持美国的地位,只能与中国强强联手。二个是,特朗普不止一次在线上线下的公开场合表明自己将在24小时内解决俄乌冲突,候任期间又表明将在6个月时间内解决。特朗普这个时间的变化其实反映了一个问题,那就是特朗普知道自己没有办法在24小时内用和平的方式解决俄乌冲突,尤其是美国不能,因为很长一段时间美国都是乌克兰的支持者,很难在其中进行斡旋。但有一个国家完美符合特朗普利用和平解决俄乌冲突的条件,那就是致力于世界和平的中国。而实际上,特朗普一早就开始打中国的主意了。早前,特朗普在其个人账号发文呼吁俄乌双方应尽快停火并展开和谈,并表示中国可以对此提供帮助。还是刚刚那句话,中国一直致力于世界和平,从不主张武装冲突,更没有爆发冲突。无论特朗普寻求解决俄乌冲突的目的到底是什么,只要想和平解决,就没有比中国更合适的了。三个是,有关Tik
1月21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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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符合两个条件中的其中一条,复印件才可以作为有效证据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参考案例莎车县某五金机电建材店诉新疆兵团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兵团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2023-16-2-084-002
1月21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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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无罪案例:长孙给祖父母养老送终并取得承包地,祖父想取回三十万补偿款无法律依据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来源:裁判文书网裁判要旨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协议能够证实王国朋同意将其所有的补偿款归王某甲所有的事实,要求要回补偿款缺乏依据。案例索引(2014)双刑初字第371号基本案情自诉人王国朋与被告人王某甲系祖父与长孙关系,2010年夏经王国朋子女同意,王国朋与老伴石庆芝(已故)与王某甲一同生活,并随带二位老人的承包地13.9亩,同时与王某甲达成协议。协议约定由王某甲负责扶养二位老人的衣食起居至生老病死,同时二位老人带去的承包地13.9亩由王某甲耕种,如果有政府占用,所得补偿款归王某甲所有。2011年4月因国家修路承包地被征占8.4亩,按规定国家给征地补偿款303480元(分两次),此补偿款由王某甲领取。2012年7月石庆芝病故后,王国朋到其长女王淑华家生活至今。后王国朋通过张某甲、王某乙找王某甲要补偿款被王某甲拒绝。法院认为自诉人王国朋与被告人王某甲曾经就耕地补偿款一事达成过协议,如果耕地被国家占用,补偿款归王某甲所有。该份协议上有王国朋的签字,且经庭审证明协议内容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能够证实王国朋同意将其所有的补偿款归王某甲所有的事实。此事实与该份协议是否有效无关,故代理人提出的该份协议无效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自诉人就其提出的被告人王某甲代为保管补偿款的事实无相关证据证明,故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甲无罪。
1月21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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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岁上海老太每月退休金过万,手握几百万现金,却每天吃馒头,多年后揭开一个惊人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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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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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儿子涉嫌强奸,官员向办案民警行贿了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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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 下午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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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例:如此情形下,放弃继承遗产声明,法院仍可判其承担还款责任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案情简介小王与张总曾系雇员与雇主的关系。在小王为张总提供劳务期间,存在拖欠劳务费的情形。2021年7月20日,小王与张总通过微信聊天确认欠劳务费用9万元。2022年1月5日,张总去世。
1月20日 下午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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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工业歼-20总设计师杨伟、总经理郝照平被免职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2025年1月18日晚,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航工业”)官网“领导团队”一栏有了变动,集团总经理郝照平、副总经理杨伟的简历被撤下。此前,据官网显示,杨伟为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并为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院士。不过,杨伟最为人知的身份是中国第五代战斗机歼-20的总设计师。公开资料显示,杨伟,男,汉族,1963年5月出生,四川资中人,飞机器设计与飞行控制领域专家,中国科学院院士,航空工业科技委副主任,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成都飞机设计研究所研究员。杨伟于1985年从西北工业大学飞行力学专业研究生毕业,获得工学硕士学位,之后进入航空工业成都所工作;1992年任航空工业成都所九室副主任;1993年任航空工业成都所九室主任;1998年任航空工业成都所副所长兼九室主任兼副总师;2001年任航空工业成都所总设计师兼副所长;2002年任航空工业成都所常务副所长兼总设计师;2004年任航空工业成都所所长兼总设计师、党委副书记;2005年任航空工业成都所所长、党委副书记;2008年任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副总工程师;2016年任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科技委副主任;2017年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2018年任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
1月20日 下午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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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住户封装阳台影响楼下采光,楼下住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

赵女士房屋2楼南侧有一处露台,其基于原有结构加装玻璃形成阳光房。谢女士购买其房屋时,3楼南侧为半封闭的钢架结构,在赵女士房屋上方。彼时赵女士阳光房顶不受遮挡,阳光可以透过玻璃照进赵女士房间内。
1月19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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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例库:如何区分“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王某民、高某、徐某芬故意伤害案——“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入库编号:2024-04-1-179-023,入库日期:2024.12.23裁判要旨“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一是看侵犯的客体,前者是复杂客观,主要是侵犯公共秩序,同时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二是看客观方面,前者通常在作案对象的选择上具有随意性,后者通常是事出有因,侵犯的对象特定;三是看主观方面,前者主要是基于寻求刺激、逞强耍横等动机,无事生非、借故生非,后者多是因民间矛盾引起,在矛盾激化过程基于情绪失控的因素使用暴力。行为人殴打被害人,如果事出有因,或者此前双方已有矛盾,或者事发时因被害人言语不当等原因引起,不应定性为“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民、高某、徐某芬与被害人裘某奇及李某亮居住于同一小区。自2020年7月起,被告人高某以被害人裘某奇、李某亮有不文明养狗等问题多次报警。2021年1月17日14时许,民警接被告人高某报警至被害人裘某奇家处理养狗问题。后被害人裘某奇及李某亮至29号楼附近,被告人王某民、高某、徐某芬先后下楼,双方发生口角,后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中,被告人王某民直接殴打被害人裘某奇,被告人高某、徐某芬也均参与殴打,致裘某奇受伤。被告人高某、王某民及李某亮也在冲突中受伤。后被告人王某民、高某、徐某芬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并分别于2021年1月29日、2月8日、2月25日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经鉴定,裘某奇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完全断裂,右膝内、外侧半月板撕裂,构成轻伤;左额部头皮挫伤,面部皮肤划伤,右胫骨平台外侧后份骨挫伤及左前臂、双膝部皮肤挫伤,分别构成轻微伤;李某亮左下颏皮肤挫伤、右颈部皮肤划伤、右手第3掌骨骨挫伤、右手背皮肤挫伤,分别构成轻微伤;王某民左眼部挫伤、颈部皮肤划伤、右手皮肤挫伤,分别构成轻微伤;高某被咬伤致右手皮肤破损,构成轻微伤。后经补充鉴定,裘某奇右膝前交叉韧带撕裂符合新鲜损伤的影像学征象,系本次外伤造成的新鲜损伤;其右膝内侧半月板后角在自身病变基础上遭受本次外伤致新鲜损伤。裘某奇被他人打伤,致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断裂伴半月板撕裂已构成轻伤一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王某民、徐某芬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三名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后否认案件事实,当庭又如实供述,可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三人的行为均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沪0117刑初100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某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徐某芬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王某民、高某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2022)沪01刑终3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理由本案的争执焦点是案件定性和各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承担。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被告人高某、王某民、徐某芬以被害人裘某奇、李某亮有不文明养狗等问题多次报警,公安机关也多次调处。2021年1月17日14时许,民警接被告人高艳报警至被害人裘某奇家处理养狗问题后,被告人王某民、高某、徐某芬与被害人裘某奇及李某亮相遇,双方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属于事出有因。被告人王某民、高某、徐某芬均无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且根据相关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被告人王某民、高某、徐某芬因邻里等纠纷实施殴打行为,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均实施了对被害人裘某奇的伤害行为。被告人王某民与被害人裘某奇发生肢体冲突,有直接殴打行为,被告人高某、徐某芬也均参与殴打。根据在案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实,被害人裘某奇案发后即去医院进行验伤治疗,医院于当日就裘的膝部伤势作出抬高制动处理,裘于次日去医院作进一步检查,后于2021年1月27日进行手术治疗。上海某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作为具有专业鉴定资质的公司,根据在案资料先后作出了两份鉴定意见,鉴定结果相一致,被害人裘某奇的轻伤不存在其他介入因素。监控视频、鉴定意见书、鉴定人的证言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害人裘某奇因本次冲突造成轻伤及多处轻微伤的伤势的事实。综上,被告人王某民、高某、徐某芬的行为共同造成了被害人裘某奇轻伤、轻微伤的后果,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予以纠正。关于各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承担。根据在案监控录像及证人证言证实,与被害人裘某奇互殴的主要是王某民,徐某芬持械追打李某亮导致矛盾升级,且高某、徐某芬均有殴打行为,对王某民起到了帮助作用,均应追究。但被告人王某民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高某、徐某芬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等,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一审: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1月19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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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令:物业不到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费(附:可以拒交或少交物业费的几种情况)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导读:从拿到新房钥匙的那一刻起,我们打交道最多的就是物业公司了,如果小区物业责任心强,管理到位,对于业主后期的入住生活可以说会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反之,如果小区物业服务不到位,小区里面垃圾成堆,小区安保一塌糊涂,私家车乱停放乱放等等,那就很闹心啦。此时,有一些情绪比较激动的业主,还会因为物业的服务不到位,而坚决不交物业费。那么业主拿出物业服务不完善证据,能否酌情不交或少交物业费呢?法院会支持吗?基本案情2016年下半年,茶陵县居民李某、钟某、彭某等6人先后入住该县县城某住宅小区,并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此前,物业公司已与小区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1月19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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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婚内出轨致他人怀孕,后起诉离婚要求妻子退彩礼,法院:准予离婚,男方赔偿女方5000元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近日,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判决书,男子婚内出轨致他人怀孕,后起诉离婚要求妻子退彩礼。起诉书显示,曾某某,男,1994年2月出生,农民;赵某某,女,1993年3月出生,个体,二人均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2022年2月,曾某某与赵某某登记结婚,双方未举办婚礼,婚后未生育子女。2022年2月2日至2022年4月7日,双方租房共同生活。2022年4月8日分居。曾某某于2022年5月6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22年8月1日作出判决,不准二人离婚。曾某某称,2021年11月,自己购买价值1470元的足金耳钉作为一金赠予赵某某,又因其家要求自己支付88888元作为彩礼,自己的父亲于2022年2月9日在银行分别取款20973.58元、10488.37元、10483.13元、20651.99元,又向其亲友借款3万元用于结婚彩礼。曾某某表示,赵某某接受彩礼和礼品后,不再与自己共同生活,并带走自己购买的价值41220元的足金项链。自己心灰意冷,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隔6个月,双方未共同生活,感情已完全破裂。遂再次诉至法院。曾某某还称,给付彩礼导致其家庭生活困难,负债累累,父亲身体和精神均遭受打击。曾某某请求,判令自己与赵某某离婚;判令赵某某返还88888元;判令赵某某返还3.15克足金耳钉(价值1470元)和97.91克足金项链(价值41220元),如不能偿还,照价赔偿。赵某某辩称,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其他诉讼请求。曾某某婚内出轨并致其他女生怀孕,是导致离婚的过错方,要求其赔偿3万元;自己从未收到88888元彩礼;曾某某购买的耳钉系婚前赠与,至于项链,自己也为此花费了13238元,且已被曾某某拿走。法院认为,赵某某同意与曾某某离婚,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88888元彩礼是否支付一节。赵某某否认收到88888元彩礼,但并未能就曾某某的举证作出合理解释,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关于足金耳钉和足金项链是曾某某一个人物品还是三金一节。本院认为曾某某曾将耳钉和项链赠予给赵某某,现并未举证证明有可以撤销赠予的情形,故对其要求返还耳钉和项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曾某某要求返还彩礼一节。在庭审中,曾某某陈述的其父亲从银行取出四笔款,以及向亲戚借款,共计92597.07元,大于给付彩礼数额88888元。曾某某并未举证证明由于给付彩礼给其家庭造成了生活困难。且曾某某当庭认可,赵某某已从其父亲那里要回17900元彩礼,并给了曾某某。故对其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赵某某主张3万元赔偿一节。本案中,根据赵某某提交的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曾某某出轨并致女方怀孕。曾某某存在重大过错,给赵某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赵某某主张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二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故本院酌定损害赔偿金额为5000元。法院判决:准许曾某某与赵某某离婚;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赵某某损害赔偿金额5000元;驳回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版权说明:来源:律法帝国综合九派新闻、中国裁判文书网
1月19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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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朗普就职午宴,我方出席规格变了,三人拒绝参会,沙利文唱黑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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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9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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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电诈”亲历者讲述:长得没姿色的女子,最终的归宿是公海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导读:一位亲历过境外电诈的受害者,在讲述完自己当时的经历之后,更是让人对那些电诈分子恨之入骨。“被逼着喝尿、电击生殖器官、动不动就挨打……”当时电影《孤注一掷》上映的时候,里面有很多场景让人感觉非常残酷,可实际上,这部电影的导演表示,能拍出来的电影尺度已经是非常克制的了,很多都是点到为止,真实情况比这还要黑暗、残酷百倍千倍。而一位亲历过境外电诈的受害者,在讲述完自己当时的经历之后,更是让人对那些电诈分子恨之入骨。被骗过去的“水果店老板”张先生是一位水果店的老板,他在上海从事水果批发贸易。一般来说,这种生意就算是挣不了多少,但至少是可以维持家里人的温饱的。2021年9月的时候,张先生想要前往迪拜进行考察,看看那里的生意怎么样,毕竟迪拜有钱这也是众所周知的。在出发之前,张先生就提前在网上联系了可以办理迪拜工作签证以及一些相关手续的人,并且跟他们也有着联系。所有的准备工作做好之后,张先生便从武汉乘坐飞机到香港转机,然后直接飞往迪拜了。迪拜机场一下飞机,张先生就先联系了那些帮自己办理手续的人,对方还派了四个人前去接应了张先生,一行人处的还算不错,路上也是有说有笑的。可是让张先生没想到的是,上了那辆车之后,等待他的,却是无敌的深渊……下车之后,张先生以为是到了酒店,可实际上,却被那几个人带到了诈骗分子的窝点,并且对方也一改刚见面时候的那种态度,张先生刚一说话,直接就被对方给了两嘴巴子,甚至还言语威胁张先生,让干啥就干啥,不然死了都没人给你收尸。而当时张先生也看到了,周围的人全部都是真枪实棍,而且到处都是拿着枪巡逻的保安。这个时候的张先生也意识到:自己被骗了!对于这些刚被骗进去的人,对方都会直接拿着手铐拷着,就算是想跑其实也根本出不去这栋大楼,几乎上每时每刻都要被监视着。后来,张先生还被带到了办公区域,而这里,也正是电诈分子进行诈骗的场所,他们的主要目标群体就是国内的白领,或者是单身女性。其实就是给自己一个人设,然后跟对方聊天,想尽办法和套路去获得对方的信任,要么把人骗过来,要么就把对方的钱给骗走,这就是他们的目的。最让人想不到的是,那些诈骗分子还非常嚣张,如果有人想要报警的话,他们也会把手机给那个人,但是不管怎么求救,就算是打电话也没有警察会去的。诈骗分子的恶毒手段张先生不愿意去干诈骗,他知道如果自己把对方骗了的话,那么对方可能就活不下去了。但是你不干,那么就要遭受非人的折磨,比如说我们在电影里看到的画面:电击。在那些诈骗分子的眼中,一个活生生的人是没有任何人权的,你就只是他们挣钱的工具而已,如果你不听话,那么他们就会想办法让你听话。拿扳手扳手指头、用电警棍打等这些在那里都是非常常见的事情。不仅如此,他们还会把打人的视频和照片给不听话的人看,甚至还直接当着那么多人的面把一个人的手指头给掰断。为了不干诈骗,张先生被迫练习打字的时候,一直假装自己不会打,脑子转不过来,反正就是各种干不了,结果却是一顿折磨。在这中间,张先生也尝试过逃跑,但是就算是当时已经到警局报警,警察也只是非常敷衍的说知道了,根本没有任何的行动,反而是逃跑的张先生又被抓了回去。这一次,被抓回去的张先生又是一顿痛打,大小便都失禁了,而且躺在床上半个多月动都动不了。后来对方也表示,如果想要离开,那么就需要交钱,没钱就让家里人凑,实在凑不出来他们就把张先生网上各种贷款全部办了个遍,甚至还要求张先生的亲朋好友替他们“洗钱”,什么时候洗够一个亿的流水就可以放人。在这个过程中,对方还直接把张先生扔到了沙漠里,一口水都不让喝,甚至还会直接朝着张先生撒尿,尿完之后还会问张先生甜不甜。如果张先生的答案不是他们想听的,那么可能等到他的就又是一顿暴打,而且还会威胁张先生,要是没钱也好办,直接把器官摘了拿去卖就可以了。除了要把张先生榨干之外,他们还把张先生包装的很好,然后给他拍视频和照片,让其他人以为张先生在那边混的很好,然后骗人过去。可以说,张先生的身上基本上到处都是伤,烟头烫的、扳手扳的、外力打的,各种类型的伤全部都有。被骗过去的女性张先生在一次假装约了人的过程中,经历了非常大的困难才成功的逃离了那里,但是却还是有很多人在那里回不来。而张先生说,女性在那里的生活更是非常不好过,那些人会逼着女性接客,而且每天至少需要接十个人以上。要是谁不听话或者是接不够那么多客人的话,那么后果也是一样的:挨打。在那里的晚上,基本上被打的尖叫声从来都没有停止过,而且每天都有人在流血和死亡,可能所有人都是在心惊胆战中睡觉的,甚至都不知道自己能不能活到第二天。不仅如此,他们还会把女性分为三六九等,一些长得好看的,可能会被派去接客,但是像那些相貌平平,长得没有姿色,而且家里面也拿不出赎金的女性,在他们眼里就是没有任何价值的。而这些女性,她们最终的归宿,就是被扔到公海医疗船上。所谓的公海医疗船,说难听点就像是一个“大型屠宰场”一样,而他们屠杀的,是人。那些没有任何价值的女性就会被扔到船上被割器官,对于那些人来说,这就是被骗过去的人最后的一丝价值,如果被骗到那里的话,很有可能就是这样的下场。对于这些事情,张先生其实提起来就非常难受,他说,那些都是我们的中国同胞。张先生说出自己的遭遇,就是希望能够让多一个人看到,就能少一个人上当受骗。电诈分子无处不在,可能你正在聊天的网友,或者是你很长时间没有联系的朋友,或者是想要给你介绍高薪资的人,可能都藏着巨大的“凶险”。虽说我们不能以最坏的角度去看人,但是却也不能随意相信任何人。信息来源:新法制报,转自:秋风语林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1月18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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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单独暴力袭击辅警,不构成袭警罪!(“袭警罪”适用疑难点问题汇总)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近日,“两高”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25〕1号),自2025年1月18日起施行。“袭警罪”法律适用疑难点总结如下:1.惩治袭警犯罪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解释》引言
1月18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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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令:物业不到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费(附:可以拒交或少交物业费的几种情况)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导读:从拿到新房钥匙的那一刻起,我们打交道最多的就是物业公司了,如果小区物业责任心强,管理到位,对于业主后期的入住生活可以说会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反之,如果小区物业服务不到位,小区里面垃圾成堆,小区安保一塌糊涂,私家车乱停放乱放等等,那就很闹心啦。此时,有一些情绪比较激动的业主,还会因为物业的服务不到位,而坚决不交物业费。那么业主拿出物业服务不完善证据,能否酌情不交或少交物业费呢?法院会支持吗?基本案情2016年下半年,茶陵县居民李某、钟某、彭某等6人先后入住该县县城某住宅小区,并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此前,物业公司已与小区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1月18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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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通过银行转账行贿不符合惯常方式等,公诉机关指控不能成立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案件来源: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23)豫1402刑初876号刑事判决书案件当事人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印,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3年3月17日被上网追逃,2021年11月18日被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抓获。案经发回重审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二部刑诉[2022]Z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印犯挪用公款罪、行贿罪,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3年8月9日作出(2022)豫1402刑初23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郑某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2023)豫14刑终53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新审判。公诉机关指控1、2010年7月,河南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集团)在江西省奉铜高速公路B7标段中标,后该工程实际施工方为江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人郑某印。某某集团作为中标方委派金某(已判刑)担任该标段项目经理,监管施工方施工。郑某印除每月给金某发放1.5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人民币的工资之外,又额外送给金某好处费40万元,其中30万元由郑某印女朋友胡艳艳于2010年10月27日通过工商银行转账至金某妻子李某荣侄女李某银行卡上;10万元由郑某印于2011年10月14日通过工商银行转账至金某妻子李某荣银行卡上。2、2010年10月,被告人郑某印实际控制的江西某某有限公司在江西银行贷款300万元,江西某某有限公司及郑某印未就该贷款报请河南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批准,该贷款行为属江西某某有限公司单方私自行为。2011年10月该贷款到期,某丙公司首先从南昌某某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从郭春荣借款100万元用于归还到期贷款,后某丙公司又从徐州某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借款220万元用于归还南昌市某某有限公司200万元,归还郭春荣20万元。江西省奉铜高速公路B7标段项目经理金某收受郑某印40万元好处费后,郑某印向金某提出,借用河南省某某集团江西省奉铜高速公路B7标段项目部公款250万元用于其他项目,2011年11月3日,金某擅自挪用某某集团江西省奉铜高速公路B7标段项目部公款250万元,转账至郑某印指定的景德镇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南昌分公司账号上,该南昌分公司系郑某印未经授权伪造景德镇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印章及资料违法成立,郑某印是该南昌分公司实际控制人。该250万元公款中240万元用于归还某丙公司欠徐州某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借款220万元、归还某丙公司欠郭春荣的借款20万元,该公款250万元中的9.99万元用于郑某印购买个人理财产品。该250万元公款郑某印至今未归还。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某某集团项目经理金某行贿40万元,被告人郑某印同某某集团项目部经理金某挪用公款250万元,应当以行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印辩称,1、40万元是借给金某的钱,不存在行贿;2、保证金和中标的费用都是我个人出资,我没有挪用公款。被告人郑某印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郑某印的辩护人辩称:1、本案应当准许被告人郑某印重新鉴定的申请,否则明显是剥夺其重新鉴定的合法权利。2、法院不同意被告人申请调取金某2017年挪用公款罪的刑事案卷和(2017)豫1402民再32号民事案卷剥夺了被告人对其他证据的知情权和辩护权。3、被告人郑某印不构成挪用公款罪。①《关于对梁园区人民检察院郑某印案件补差函的回复》证实“挪用公款案发前,河南路桥在案涉工程项目施工中没有任何出资”,因此,案发时河南某某公司无公款可供挪用。退一步而言,即使250万元是从项目部转出,该款也并非是河南路桥的款项,其要么是建设单位退还的履约保证金,要么是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其中,履约保证金是郑某印缴纳,并非河南某某公司的款项,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按照郑某印与河南某某公司的约定,除1%的管理费之外,其余是实际施工人所有。②项目部账户内有郑某印缴纳的履约保证金570余万元,转出250万元没有超出郑某印的自有资金。③2011年11月20日转出250万元之后,景德镇某某南昌分公司的账户及郑某印使用的其他账户,转给了项目部1097万元,所谓的“挪用”不超过三个月,不构成犯罪。④案涉的250万元用于案涉工程,不存在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的犯罪情形。⑤郑某印与河南路桥约定及河南路桥授权郑某印有权支配项目部账户内的工程款。⑥公诉机关明显有恣意指控250万元构成挪用公款犯罪之嫌。⑦现有证据根本不能认定郑某印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⑧郑某印主观上根本不会产生挪用公款犯罪的故意。4、郑某印不构成行贿罪。行贿罪与受贿罪系对合犯罪,本案未指控金某构成受贿罪,则作为对合犯罪的行贿罪也当然不存在。另外,郑某印即使向金某行贿也不能增加分文工程款,没有行贿的动机和必要,更不可能为自己谋取任何不当利益。案涉的40万元是由金某向郑某印出具了《借条》,证明书是借款而不是行贿。5、郑某印有被诬告陷害的重大嫌疑。6、本案可能已经超过刑法的追诉时效。郑某印因诈骗罪于2021年11月被抓获,羁押37天时,被告知诈骗罪未被逮捕,改由挪用公款罪被批准逮捕,而金某是于2017年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刑,2017年并未追究郑某印挪用公款罪的责任,故追诉时间自2011年11月3日起算,至郑某印被追诉时超过10年,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综上,请依法判决郑某印无罪。法院审理查明(略)河南某某公司作为中标方委派金某(已判刑)担任该标段项目经理,监管施工方施工。郑某印按照约定陆续向金某支付工资46万元,又分别于2010年10月27日通过胡艳艳工商银行账户转账至金某妻子的侄女李某银行账户30万元;于2011年10月14日通过郑某印工商银行账户转账至金某妻子李某荣银行账户10万元。郑某印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金某偿还40万元借款及利息,并提供金某签字的借条一份,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商梁民初字第01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金某返还郑某印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后本院又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2017)豫1402民再32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该笔款项已被刑事立案,郑某印可在获取刑事侦查行为不包含涉案款项的证据后,再行在民事中救济,裁定撤销(2015)商梁民初字第01928号民事判决并驳回郑某印起诉。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略)针对控辩各方意见,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关于被告人郑某印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第一、公款作为国家机关、某辛公司、企业等单位的资产,其使用应当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法律规定。设立挪用公款罪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通过设立此罪,旨在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从而维护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和廉洁性。本案中,河南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江西省奉铜高速公路B7合同段工程,并为该工程专门设立了项目部账户,该账户进入进出的所有资金均应视为河南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公款,即便郑某印与河南某某公司存在一定的合作关系,也不应将已经进入某辛公司对公账户中的专用资金与郑某印的个人财产相混同,否则,项目负责人、实际施工人随时可以抽回垫资款,则该工程项目很有可能因此造成无可挽回的重大损失。第二、设立该项目部账户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打入账户中的款项能够专款专用,只能用于B7项目的工程收支,而涉案250万元是经项目部公款账户转账给了景德镇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南昌分公司,该公司并不是涉案工程的材料供应、工程施工方,是郑某印为了提高公司资质、增加公司银行流水,而与同案犯金某商议后的共同犯罪行为。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印犯挪用公款罪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郑某印是否构成行贿罪。第一、指控挪用公款的时间发生在2011年11月份,离第一笔转账时间间隔一年,难以认定该笔转账与指控的挪用公款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是用银行转账的方式,不符合行贿的惯常方式;第二、被告人郑某印提供金某签字的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机打,落款签字为金某书写,证明系民间借贷而非行贿,而金某则证明是郑某印向其行贿资金,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条件;第三、同案犯金某本人也未被按照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印犯行贿罪的罪名不能成立。一审判决结果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印伙同某辛公司管理人员,利用该某辛公司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其个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挪用公款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行贿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郑某印无犯罪前科,到案后虽然对挪用公款所涉资金的性质进行辩解,但能够如实供述基本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挪用公款已经由同案犯全部退还,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印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如不服本判决,(略)。一审判决时间: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内容来源:裁判文书网、要案备忘录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1月18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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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男子入狱前欠了19万信用卡,万万没想到,出狱后竟滚成120万,银行:又不是我让你犯法的,坐牢都得算利息!法院判了

观看更多转载,江苏,一男子入狱前欠了19万信用卡,万万没想到,出狱后竟滚成120万,银行:又不是我让你犯法的,坐牢都得算利息!法院判了第一法商已关注Share点赞WowAdded
1月18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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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男子得知铜价从3万涨到8万,果断囤了125吨,随后做了一件事,让所有人想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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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8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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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败律所和律师的不是同行,是法律咨询公司?2025司法部出手了!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通过全国企业信用查询系统,以“法律咨询”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查询到截至2024年10月17日,国内经营范围中包含“法律咨询”的公司已超过43万家。注:上图为2024年10月17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查询系统-企*查,以“法律咨询”为关键词,查询在业、存续企业(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相关结果。其中,2020年至2024年10月17日,成立的法律咨询公司超过33.2万家,约占总数的67%。从每年新设数量来看,法律咨询公司的增速呈现逐年上升趋势。2020年至2024年10月17日,每年新成立法律咨询公司的数量(万家)以上数据来源于微信公号“新则”法律咨询公司在法律服务需求进一步扩张,互联网推动线下服务向线上延伸之下,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法律咨询公司抓住大量消费者转向线上平台寻求法律帮助这一市场变化,借助微信、抖音、小红书等社交软件的普及,搜索引擎、线上咨询平台功能的优化,电商平台开设网店以及电话外呼等线上渠道的便利,大范围触达互联网潜在客户。同时,凭借较律所更加低廉的价格、更加快捷的服务,迎合消费者心理,进而获取大量业务机会。先看下面两张截图,这是法律咨询公司网推营销文案,满满的套路:“1月1日起离婚,无需对方同意了”“2025年1月起,离婚新规定已发布,离婚变得简单了”“网上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对方一直拖着不理也没用了,不需要对方签字同意,单方面就可以直接申请办理离婚,方便快捷!”“双方如果都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是可以直接全程线上申请办理离婚手续的,不用回老家来回跑,不需要见面,方便快捷!”“1月1日起,离婚新规定如下。彩礼嫁妆属于女方个人财产两岁之内的孩子抚养权直接归女方所有。对方常年在外双方长期分居的,可直接申请离婚。对方给他小三的转账以及赠送的贵重物品,可要求全部退还。对方的债务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的,离婚后不用共同承担。”从上述营销套路看,法律咨询公司自己能立法了,而且每一句都绝对化,经不起推敲,且有些话根本就是错误的,纯粹就是为了接单误导不明真相的当事人。所有的营销话术,给当事人传达一个信号,那就是可以快速离婚。至于交完钱能不能心想事成,那就是另外的事了,他们可以找到N种借口回复当事人。更有甚者,会给当事人发一张假的离婚证书。网传所谓的网络离婚证↑下面这个法律咨询公司宣传的更是厉害:号称“网上诉讼离婚是国家21年颁发的政策,全程线无纸化办公第一不需要对方同意,不用和对方商量第二不需要回到户籍地老家,不用见面第三,没有冷静期30天,最快7-15工作日帮你解除夫妻关系”那么真实的情况是什么?上海离婚律师钟涛在其个人微信公号撰文,对于网上诉讼离婚的事情予以解释和说明。1、网上起诉离婚到底是怎么回事?因为之前疫情的影响和促进,全国法院都开庭了网上在线诉讼服务,可以网上立案,网上视频在线开庭。特别是在疫情的3年期间,大部分的案件都是通过视频在线开庭完成的,全程都是网上操作,不需要到法院开庭的,就是把原来法院起诉的流程在网上进行提交和审查立案,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各地法院app等在线上调解或视频开庭。但是随着疫情封控的结束,虽然还可以在网上进行离婚诉讼的立案,但是大部分案件的审理都需要线下进行,而且需要夫妻到庭参加诉讼,较难在线上完成全部流程,只有少部分法官同意可以在线开庭的。现在大部分法院不会同意线上开庭,因为牵扯到很多举证质证的情况,而且离婚案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绝大部分需要双方到场,并不是单纯看双方证据,所以法院现在都要求到法院进行开庭处理。如果只是简单立案,现在当然可以通过网上完成。一般来说,法院一般通过“人民法院在线”、“移动微法院”等微信小程序,或者各地省一级法院官网等提供电子诉讼服务2、七天一次性判离的套路在一些社交媒体上看到过不少人询问说网上收费几百元的律师,代为办理网上离婚,是真的吗?律师提醒,要注意这种网上离婚的骗局。网上和留言写的那些网上代办离婚律师、夫妻双方不用见面,七天一次性判离等等话语都是骗人的,千万不要相信。很多现在的法律咨询公司,都根本不是律师,没有律师资格,所以收了你的几百元律师费之后就找借口拖延办理,甚至玩消失,你根本找不到投诉和处理的地方。也不会为了几百元和对方死磕,最终不了了之。而且,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协商一致,一方想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那么第一次起诉到法院以后,除非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例如家庭暴力、外遇出轨、分居满2年等实质证据,否则按照惯例,第一次起诉都是不准离婚的,需要至少起诉二次法院才会判决离婚。所以,离婚案件谁也不能保证一次性就离婚的,更加别提7天就拿到离婚判决这种鬼话了。很多人可能会问,为什么这些法律咨询公司能够如此“嚣张”?难道监管部门都在“睡大觉”?事实上,这些公司的“成功”离不开市场和监管的双重漏洞。法律服务行业虽然市场需求巨大,但真正了解法律的人却很少。这为这些不法公司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在法律咨询公司和律师事务所的监管主体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为此,2024年12月吉林省律协、武汉律协相继发文,如何区分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咨询公司。编者选摘如下:01、监管部门和执业规范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除了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管外,还受律师协会管理,律师事务所执业人员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约束管理。法律咨询类公司法律咨询类公司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理,法律咨询类公司从业人员无执业规范要求。02、证照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持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法律咨询类公司法律咨询类公司持有《企业营业执照》,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03、从业人员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执业人员为专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相关人员,一般而言,律师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者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资格凭证。法律咨询类公司法律咨询类公司对从业人员资质没有要求,律师不得在法律咨询类公司执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04、业务范围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等。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法律咨询类公司法律咨询类公司有严格经营范围限制,只能按照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不得以律师名义开展任何业务。由于法律咨询公司并不属于律师行业的直接管辖范围,他们不受《律师法》的约束,这使得在经营上有了更多的“弹性”。例如,他们可以通过虚假宣传、夸大承诺等方式获取客户,而不必承担《律师法》下的法律责任。这种监管上的真空,恰恰是法律咨询公司乱象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更令人担忧的是,很多这些公司背后往往有着严密的组织架构,从业务员到客服,从主管到“假律师”,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任务”。这种精细化的分工,让他们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获取客户,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收割”。这些“法律咨询公司”利用监管漏洞,疯狂敛财。他们背后的利益链条究竟有多深?我们不知道。但可以肯定的是,如果继续放任这些公司胡作非为,不仅公众的利益会受损,我们整个法律行业的声誉也将无可挽回地受损。最新消息:2025年1月13日,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召开。针对社会上反映较多的一些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虚假宣传、违规经营等问题,司法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专题调研,认真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现状、存在问题等进行梳理分析,推动有关地方加大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研究加强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监管的措施,营造法律服务良好环境,推进以高质效法律服务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服务高质量发展。版权说明: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编者:柳叶飞刀
1月17日 上午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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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为胁迫经营者赔偿而不当举报的,属于恶意举报!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法院裁判从本案陆某某提交的《举报信》中称“本人希望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本人相应的赔偿,如商家拒绝调解,请直接转为举报立案”也可以发现,其投诉举报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商家赔偿。陆某某滥用投诉权利,以牟利为目的,明知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轻微或无违法行为,为胁迫经营者赔偿而提起不当举报的行为,属于恶意举报。当前市场经济下行,商户普遍经营困难,陆某某以牟取利益为目的,以同一种方式在安徽省区域范围内广泛投诉举报,意图以此索取赔偿,并通过复议、诉讼的方式,大量浪费了我省的行政及司法资源,该行为亦不应得到支持。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1月17日 上午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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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总结的如何打通法院电话的办法,管用不?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法院的电话有多难打通?2024年8月5日,“新黄河”报道,近日,有市民反映接到自称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人员的来电,在随后市民回拨该电话号码时,却一直无法正常接通。市民疑惑,是不是“法院的电话是智能语音电话,根本没人接听。”“是不是法院的号码被黑了?”为了验证市民遇到的情况及疑惑,新黄河记者尝试拨打市民提供的“8791”开头的该法院的电话,电话拨通后传来“欢迎致电济南市某某区人民法院”的提示音,在提示音结束后,该电话立即自动挂断,记者连续拨打几次,结果均一致。法院的电话打通有多重要?联系法官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儿,可有些诉讼事务必须及时联系法官或是办案人员才行,否则就会对自己的诉讼造成不利影响。例如,你或是着急补充证据变更诉求,着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着急告诉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突发紧急情况,着急报告涉案信息有重大变故,可电话打了一整天都没有人接。有些案子,紧急情况还没联系上法官,判决结果就已经出来了。网上出现了各种教人打通法院电话的办法1、拨打“所在区号+12368”;2、接通后选择人工服务,告知需要给法官留言;3、这时候工作人员就会问你的姓名以及你案件的名称,你如实告知你的身份,以及你案件的原被告信息就可以,然后简要说一下你需要给法官留言的信息;4、人工坐席会登记你的情况,再把你需要联系法官的需求以工单形式派发给具体的法官,法官收到12368通知后一般都会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并处理。有法院已经开始治理法院电话难打通问题,有法院宣传称已经建立了联系法官的网上渠道,例如“约见法官系统”;建立了线下专人渠道,在诉讼服务大厅设立联系法官专人或是专柜;联系不上法官的,可以通过“12368”进行留言......这些渠道有效不?据称,以下的联系方式,是老法院人推荐的:时间选择:最有可能打通电话的时间是上午8:40-9:00、11点之后以及下午三点以后,这个时间段法院没有去开庭,或是已经开完庭了,触发暴怒值低,其他时间非必要不联系。通话准备:在拨打电话前,必须准备好当事人的姓名、案号、承办律师的名字,这些必须准确无误。同时,手边要准备一个记录本,提醒拨打电话的要点,用来记录下通话的每一个细节,否则你会收到训斥。可以联系的途径(1)打12368,电子音响起时直接按2,然后再按一次2,然后念出你要联系的法院名称,等待接通,询问你的问题。如果难以接通,不要挂机,选择【继续等待],第二至第三次等待时,接通的概率增大。(2)你也可以从传票、案件受理通知(书面或短信)上获取承办法官的联系方式。(3)你也可以在线诉讼服务(小程序、公众号或上海法院诉讼服务网)给法官留言。(4)若你要联系的是执行法官,通常有线下固定日期值班。在微信搜索中,搜xx区法院执行法官排班表,能看到承办具体排班日期和座机电话。可以通过通话获得的信息:询问案件的承办法官,催办正在办理案件的进行情况;了解程序性事项,询问开庭时间等细节请联系书记员或法官助理;沟通案件细节:讨论案件事实或提出意见,请直接与承办法官沟通,他们负责案件的最终裁决(一般不会获得正面回应)。通话要知道的潜规则:对熟悉的案件,请假装自己就是代理律师;对不熟悉的案件,请谨慎地扮演助理的角色,以免在电话中露出破绽;打不通请坚持不懈地拨打,总有一次会打通电话。电话对面可能是实习生的工作人员,对面的实习生也很紧张,请不要害怕打电话;若法院电话显示正在通话中,请停止拨打并重试;请不要与对方发生争吵,不管对方态度多差;必要的是否请录音,因为法院的电话也是带录音功能的。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1月17日 上午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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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1083760元|全国统一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5年1月17日上午10点,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4188元,因此,2025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确定:
1月17日 上午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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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江苏一律师帮助客户转移债权、规避执行,被判拒执罪八个月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斩断拒执之链
1月17日 上午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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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释来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新闻发布会及典型案例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新闻发布会[姬忠彪]: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们,上午好!欢迎出席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及典型案例。家和万事兴,为正确贯彻实施民法典,统一法律适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需求新期待,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推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本司法解释,并选取了四个典型案例,于今天正式对外发布。我们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和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出席今天的发布会。首先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陈宜芳庭长进行发布。[陈宜芳]:各位记者朋友: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度机制”“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健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体制机制,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教育引导全社会自觉遵守法律、遵循公序良俗,坚决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历史虚无主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正确实施民法典,统一法律适用,引导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解释(二)》已于2024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一、《解释(二)》的制定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家庭的结构和生活方式发生了新变化,婚姻家庭矛盾呈现出新特点,家事纠纷案件数量高位运行。近三年来,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每年大约200万件,占全部一审民事案件的12
1月16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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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特征,而是约定无论经营、亏损均按标准计算并享有固定收益,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来源丨最高院第二巡回法庭“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2020)最高法民申7050号事益公司、付某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一方出资后,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均按标准计算并享有固定投资收益。应认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基本案情】2015年4月,事益公司(甲方)与付某(乙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协议第一条“协议签订的前置条件”第6项约定:甲方融资后,该项目总体投资额1亿元。项目投资和建设期间的经营费用超过1亿元时,追加部分由甲方负责,乙方不追加投资。第二条“乙方投资及收益计算”第1项约定:乙方投资1300万元,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合同签订后3日内汇款300万元,2015年4月22日前余款全部到位)汇入甲方指定的账户,甲方为乙方开具收据;第3项约定:本协议签订后,建设期间内(1年)按实际收益的15%计算分红;建设期满后,年净收益不足3000万元时,按3000万元计算分红,超过3000万元时,按实际净收益计算分红,甲方承诺四年内支付给乙方的收益达到乙方投资额度,实际收益未达到的,用甲方收益弥补并支付给乙方;第5项约定:分红每年一次,12月30日结账,次年1月15日前分红。第四条“违约责任”第4项约定:因甲方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乙方不承担经济损失,并按约定标准计算投资收益。协议签订后,付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于2015年4月14日至6月2日分六笔向事益公司转款1300万元。协议履行过程中,付某多次向事益公司监事林某要求支付其固定收益,但是事益公司均未履行。双方发生纠纷,多次协商未果。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解除《投资合作协议》;二、事益公司向付某偿还1300万元借款,支付付某624万元利息(自2016年6月至2018年6月,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支付付某律师代理费19万元。【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从《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看,付某的收益是采用固定回报的方式,并且有保底条款,明确了案涉1300万元的性质是借款,而非投资;事益公司经营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付某不承担损失,但无论盈亏都要按照约定标准计算收益,由上述约定可知,付某不参与事益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投入的资金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收益,所以不难看出事益公司的真实意思是借款;协议的目的是以投资为名,通过股权的份额作为担保,向付某借款。故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是民间借贷,而非投资。现按照双方协议约定,事益公司一直迟延履行支付利息的主要债务,付某多次催要,并给予合理期限,但是在合理期限内,事益公司仍然没有履行,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付某依此主张依法解除双方签订协议的诉讼请求有理,予以支持。关于案涉款项及利息给付的问题。事益公司收到付某支付的1300万元后,没有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按期给付利息,致使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法履行,应依法解除,事益公司应当将案涉借款偿还给付某,并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因双方当事人在《投资合作协议》中对诉讼费用(含律师费)的承担做了明确约定,按照约定应由败诉方事益公司承担。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解除付某与事益公司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二、事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付某本金1300万元;三、事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付某624万元利息(以13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至2018年6月,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四、事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付某律师代理费19万元。二审法院认为,从《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内容看,并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而是约定付某出资后,享有固定收益。因此,该投资合作协议更具有借款特征。事益公司工商登记虽变更付某为公司股东,但付某主张该行为系为了对其借款债权提供担保。事益公司主张是股权转让,但案涉协议系付某与事益公司签订,款项亦支付事益公司,事益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付某与事益公司原股东签订过股权转让协议,故不具有规范的股权转让特征。事益公司主张系公司增资扩股,但付某向事益公司支付款项为1300万元,公司增资金额与付某付款金额及付某所持有的事益公司股权数额、出资额等均不对应,而且,事益公司发生增资减资变动,付某的股权比例亦始终不变,故不具有规范的公司增资扩股特征。付某否认其参与事益公司经营,事益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付某参与事益公司实质性经营活动。因此,付某抗辩其成为事益公司股东并持有事益公司股权,系股权让与担保行为,理由成立。事益公司股权办理至付某名下,系作为付某债权的担保,而非真正的股权转让或增资扩股。至于事益公司主张双方协议中未约定本金偿还期限故不属于借款的理由,因合同法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均有相关规定,故并不能以此否定双方存在借款关系。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付某与事益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性质,并无不当。当然,如果事益公司将付某的借款全部清偿,付某应将股权返还事益公司。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事益公司与付某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内容表明,付某所获收益是以固定回报方式计算,且约定无论公司经营情况如何,是否亏损,付某均按标准获得投资收益。因此,《投资合作协议》的约定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事益公司工商登记虽变更付某为公司股东,但事益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付某参与了公司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付某不参与事益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投入的资金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收益,该1300万元名为投资,实为借款。仅就事益公司与付某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而言,原审认定为民间借贷性质,并无不当。事益公司收到付某支付的1300万元后,没有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按期给付利息,事益公司应当将借款偿还给付某,并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利息。原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合同的内容及履行情况,并根据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事益公司应支付的利息标准,亦无不当。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事益公司的再审申请。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1月16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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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未穷尽财产调查、强制管理、强制执行、执行制裁等一切执行措施前,严禁终本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裁判要点:执行法院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未对已查封的财产采取依法拍卖、变卖措施,亦未尝试对该财产采取扣押等强制管理措施,直接认定该财产不能处置,不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此情形下,不得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湖北高院(2020)鄂执复773号执行裁定、武汉海事法院(2020)鄂72执异16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最高法执监51号申诉人(申请执行人):江苏金马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略。法定代表人:江宗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略。委托诉讼代理人:略。被执行人:焦×明基本信息略。被执行人:焦×兴,基本信息略。江苏金马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公司)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高院)(2020)鄂执复77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金马公司申请执行焦×明、焦×兴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法院武汉海事法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2019)鄂72执361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金马公司不服武汉海事法院上述裁定,向该院提出异议,请求继续执行本案。其主张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武汉海事法院以“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船舶等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一、“鑫盛24”轮适宜处置,金马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实际调查发现,该船舶仍停泊于南京长江二桥附近水域,并由焦×明控制,武汉海事法院可以通过强制焦×明交付船舶或驱离方式扣押该船舶。二、金马公司在申请执行之初已向武汉海事法院提供“鑫盛24”轮船舶资料,该船舶在扣押后可以进行拍卖、变价处理。三、金马公司与焦×明、焦×兴未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武汉海事法院查明,金马公司与焦×明、焦×兴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因焦×明、焦×兴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金马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申请执行,武汉海事法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执行。2019年5月9日,武汉海事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焦×明、焦×兴的财产,查明焦×明、焦×兴名下除银行账户有约3000元存款外,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后武汉海事法院限制焦×明、焦×兴高消费,并冻结了焦×明、焦×兴的银行账户。同时,根据金马公司的申请,武汉海事法院查封了登记在金马公司名下、但由焦×明、焦×兴实际控制和经营的“鑫盛24”轮所有权。因双方当事人有多起纠纷,焦×明一家在“鑫盛24”轮上生活、居住,且焦×明曾因心脏病于2006年做过心脏安装支架手术,故为了缓和矛盾,武汉海事法院暂未实际扣押“鑫盛24”轮。此外,武汉海事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焦×明、焦×兴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船舶等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该院另查明,金马公司与焦×明、焦×兴因“鑫盛24”轮发生多起纠纷,其中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5427982元及利息,(2020)鄂72执52号案件申请执行标的为475547.43元及利息。焦×明、焦×兴诉金马公司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二案,案号分别为(2019)鄂72民初354号、355号,涉诉标的分别为600万元和1500万元,目前,该二案尚在武汉海事法院审理中。武汉海事法院认为,首先,武汉海事法院在执行金马公司与焦×明、焦×兴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焦×明、焦×兴的财产,因焦×明、焦×兴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仍未履行义务,武汉海事法院限制焦×明、焦×兴高消费,冻结焦×明、焦×兴银行账户。同时,根据金马公司申请,查封登记在金马公司名下、但由焦×明、焦×兴实际控制和经营的“鑫盛24”轮所有权。因此,武汉海事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并不存在拖延、拒绝执行的行为。其次,武汉海事法院之所以未对“鑫盛24”轮进行实际扣押并拍卖,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金马公司与焦×明、焦×兴之间因“鑫盛24”轮发生了四起纠纷,其中金马公司作为原告的二案已经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的标的600余万元,而焦×明、焦×兴与金马公司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二案诉讼标的为1100余万元,焦×明、焦×兴起诉标的额远大于金马公司申请执行标的额,虽然该二案武汉海事法院仍在审理中,但基于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武汉海事法院目前拍卖或变卖“鑫盛24”轮,显然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另一方面,焦×明一家长期在“鑫盛24”轮上生活、居住,以船为家,没有其他地方居住。焦×明年近70,做过心脏搭桥手术,且目前正值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在未对焦×明一家进行妥善安置的情况下,如果强行扣押、拍卖船舶,势必造成双方当事人矛盾更加恶化,不利于纠纷的解决。综上,武汉海事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焦×明、焦×兴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且“鑫盛24”轮目前不宜处置,金马公司也未能提供焦×明、焦×兴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的线索。因此,武汉海事法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无不当。2020年6月10日,武汉海事法院作出(2020)鄂72执异16号执行裁定,驳回金马公司的异议请求。金马公司不服武汉海事法院上述裁定,向湖北高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武汉海事法院(2020)鄂72执异16号执行裁定,继续执行并对焦×明、焦×兴的财产“鑫盛24”轮实施扣押、拍卖措施。其主张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一、武汉海事法院未能依法保护金马公司的合法权益,即使双方当事人存在其他案件,但焦×明、焦×兴并未因此申请中止执行。二、武汉海事法院纵容焦×明、焦×兴拒不交付被执行标的“鑫盛24”轮的违法行为。1.“鑫盛24”轮系液化气运输船,不适合长期居住,焦×明、焦×兴也未提出居住帮助要求,疫情防控不应作为中止执行的理由。2.“鑫盛24”轮长期违法靠泊,是长江水域重大安全隐患。湖北高院查明,武汉海事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湖北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武汉海事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武汉海事法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考虑到强制扣押并处置“鑫盛24”轮可能会对被执行人生存造成严重影响,故仅对该船舶采取查封措施,且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在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无不当。如本案具备恢复执行条件,金马公司可另行向武汉海事法院提出申请。综上,金马公司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湖北高院不予支持。2021年6月18日,湖北高院作出(2020)鄂执复773号执行裁定,驳回金马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武汉海事法院(2020)鄂72执异16号执行裁定。金马公司不服湖北高院上述裁定,向本院申诉,请求撤销湖北高院(2020)鄂执复773号执行裁定、武汉海事法院(2020)鄂72执异16号执行裁定及(2019)鄂72执361号之一执行裁定,责令武汉海事法院继续执行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鑫盛24”船舶实施扣押、拍卖措施。其主张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一、强制扣押并处置“鑫盛24”轮不可能对被执行人生存造成影响。生存权是指生命安全和基本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凌辱、赖以生存的财产不遭掠夺、基本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得到保障和不断提高。在本案中,强制被执行人交付“鑫盛24”轮,不会对其生命安全和基本自由造成侵害,也不会使其人格尊严遭受凌辱。而且,“鑫盛24”轮系经营船舶,属生产资料,而非生活资料,不属于被执行人赖以生存的财产,应当强制被执行人交付。另外,鉴于被执行人长期非法占有居住“鑫盛24”轮的行为不能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所以,强制交付也根本不会影响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二、另两案(2019)鄂72民初354号、(2019)鄂72民初355号不构成强制扣押并处置“鑫盛24”轮的障碍。因武汉海事法院准许被执行人在(2014)武海法商字第01206号案件中免交诉讼费之后,两被执行人肆意提起返还、赔偿之诉,在诉讼各个环节,恶意拖延诉讼,以此对抗本案执行进程,目前,武汉海事法院针对(2019)鄂72民初354号、(2019)鄂72民初355号作出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金马公司极力赞同保护弱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措施,但在保护前应当审查其权利的合法性、正当性,显然,两被执行人虽存在经济困难情形,但其所主张的权利明显不合法,且不具有正当性,如法院仍以此为由拒绝执行,则助长了两被执行人之嚣张,裁定虽提及“平等保护”,但实质为两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提供合法外衣。三、强制扣押并处置“鑫盛24”轮有利于解决纠纷。焦×明辩称其“长期在‘鑫盛24’轮上生活、居住,以船为家,年近70,做过心脏搭桥手术”,如该事实存在,其子被执行人焦×兴有义务帮助焦×明移居陆地并照料其生活,不应当让其年迈的父亲长期非法占有船舶来对抗执行,在武汉海事法院执行谈话中,金马公司也表示同意按执行规定,在被执行人交付“鑫盛24”轮后,给予其适当帮助,但金马公司就此未收到任何回复。人民法院应当开展调处工作以解决双方纠纷,事实上,裁定中止执行,并未化解双方矛盾,也并未解决双方纠纷,也只有强制扣押并处置“鑫盛24”轮才可能化解纠纷,并在一定程序上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四、“鑫盛24”轮非法靠泊造成严重安全隐患。“鑫盛24”轮系液化气运输船舶,属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长期靠泊于南京长江二桥附近,已给长江航行、公路设施及长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南京海事部门、南京江北新区安全生产部门多次联系申诉人要求移泊“鑫盛24”轮,但基于被执行人拒绝交付且裁定中止执行的状况,各政府部门对“鑫盛24”轮非法靠泊行为仍无法处理,金马公司作为“鑫盛24”轮登记所有权人,更无法有效行使安全管理措施,因此,只有强制扣押并处置“鑫盛24”轮,才能消除安全隐患。其他当事人未向本院提交意见。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武汉海事法院、湖北高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本案重点审查的的问题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本案是否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审查,湖北高院执行复议裁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法律依据不足问题。本案中,执行法院虽然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认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在既未采取依法拍卖、变卖措施,亦未尝试采取强制管理措施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该财产不能处置,不完全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认为处置被执行人的“鑫盛24”轮会影响被执行人的生存权,且无法处置,则需要进一步查清以下事实:一、“鑫盛24”轮的市场价值是多少,与本案执行标的数额之间具有多大差额,是否存在无益执行情形;二、“鑫盛24”轮作为液化气运输船舶,是否适宜居住,是否存在对长江航行及长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当地海事部门、安全生产部门要求移泊的问题;三、被执行人是否仅有“鑫盛24”轮作为“唯一住所”,本案是否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处置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规定,采取安排其他住所的执行措施的问题。执行法院应在查清上述基本事实的前提下,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判断本案是否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在本案重新审查及执行的过程中,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的规定,结合双方诉求,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具体生活状况以及申诉人金马公司愿意参与法院调解、给予被执行人适当帮助的情况,依法善意文明执行本案。综上所述,申诉人金马公司的部分申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湖北高院(2020)鄂执复773号执行裁定、武汉海事法院(2020)鄂72执异16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鄂执复773号执行裁定;二、撤销武汉海事法院(2020)鄂72执异16号执行裁定;三、本案由武汉海事法院重新审查处理。审判长
1月16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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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在缅甸妙瓦底执法?中方正在开展调查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近期,关于王星事件的相关讨论,仍在持续。谭主注意到,有不少人都提出疑问,我们为什么不在缅甸妙瓦底执法?就这一问题,谭主也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的王晓伟聊了聊。他表示,跨国开展联合执法的前提,是中方已经对诈骗案件进行了研判和侦查。谭主了解到,目前,中方正在开展调查。王星事件的相关讨论,还在持续。谭主对这一事件进行回溯和复盘后发现,这件事的发酵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从图上可以看到,第一个阶段,舆论场的讨论主要围绕“救援”展开——1月5日深夜,王星女友通过社交平台求助,此后几天,网友都在接力转发。1月8日之后,舆论场开始出现大量“内部曝光”的帖文,称找到了王星事件的“幕后老板”——“金老虎”。这个人,被形容为是“来自缅甸最大的劳务中介”。与此同时,泰国警方也初步确认王星是人口贩卖受害者。10日,舆论场集中出现的热门关键词为“妙瓦底”,并且被定义为了一个新的“诈骗聚集地”。总结起来,从舆论讨论的趋势来看,重点已经由对王星个体的关注,变成了对整个妙瓦底以及电诈的关注,由此也衍生了一系列的疑惑:电诈为何屡禁不止?这样的疑问有一个重要背景是,一直以来,“电诈”都集中在缅北地区。而妙瓦底,位于缅甸东南部。实际上,早在2021年,西南政法大学的谢玲教授就指出,“电诈”的窝点是动态变化的,诈骗团伙会选择更适合窝点发展和成本低的地方迁移。而妙瓦底,正是诈骗团队的迁移目的地之一。谢玲给谭主总结了妙瓦底的几个特点:首先是妙瓦底的地理位置,妙瓦底是缅甸与泰国交界的边境城市。妙瓦底的公路连接泰国曼谷和缅甸仰光,其水路,则是泰国到缅甸最便捷的水上运输通道。也就是说,妙瓦底很适合藏匿,也适合偷渡,这也意味着,它适合诈骗团伙的人员发展。其次,妙瓦底的赌博业发达,实体赌场很多,这也会为电诈集团洗钱提供更多的渠道。还有一个原因,是妙瓦底的生活成本低。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谢玲:在妙瓦底北部的别墅区中,300多平米的办公楼月租在15-25万人民币左右,比缅北办公用房月租约低5-10万元人民币,同时,妙瓦底的外勤人力成本也处在缅甸的最低水平线以下,这样的犯罪成本支出,完全在诈骗团伙的承受范围之内。诈骗团伙的逃窜与隐匿,也与公安部门的严厉打击有关系。1月初,公安部通报称,自2023年7月部署开展打击缅北涉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项工作以来,公安部依托中缅执法安全合作机制,指挥云南、浙江等多地公安机关联合作战。目前,缅北果敢地区规模化电诈园区被全部铲除。其他的一些电诈团队,只能往腹地逃窜——妙瓦底。在看到中缅联合执法行动后,谭主也注意到,舆论场现在也出现一种声音:我们为什么不在妙瓦底执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副教授王晓伟:中国警方在境外没有执法权,联合执法需要通过国际警务合作的渠道来开展。而开展联合执法的前提,是中方已经对诈骗案件进行了研判和侦查,在掌握了一定信息后,再将这些信息提供给诈骗窝点所在国警方,发出联合打击的请求。其次是,在掌握相关信息后,联合执法也需要走一定流程。就拿中缅对缅北的行动来说,先是外交部和我驻缅大使馆积极做工作,在这之后,公安部派出工作组赴缅甸开展国际警务执法合作。公安部工作组与缅方进行了多轮会谈磋商,就联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等事项达成一致。随后,中缅双方连续开展多轮打击行动,临近我边境的缅北地区规模化电诈园区才被全部铲除。谭主了解到,目前,中方正在开展调查。在掌握了足够的信息后,接下来,就是行动。来源
1月16日 上午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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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1小时视为旷工半天?法院判决解释迟早、早退、旷工的区别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基本案情吴静于2015年7月20日入职上海某公司。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19日止。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每次迟到或早退1小时视作旷工半天,迟到或早退3小时视作旷工1天,连续旷工三日或全月累计旷工六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十二日者,公司有权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吴静于2020年9月2日16:27打卡离岗出门,下午早退1小时以上,公司按旷工0.5天计;9月3日11:51打卡离岗出门,18:13返岗进门,按旷工1天计;9月9日上午迟到1小时以上,按旷工0.5天计;9月10日多次擅自离岗,按旷工1天计;9月11日8:52离岗出门,11:44返岗进门,按旷工1天计;9月17日12:18离岗出门,16:33返岗进门,按旷工1天计;9月27日上午迟到及下午早退1小时以上,按旷工0.5天计;9月28日上午迟到及下午早退1小时以上,按旷工0.5天计。2020年10月10日,公司向吴静发出《告知函》一份。该告知函内载,吴静的考勤记录显示,吴静于2020年9月存在多次迟到、早退、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等考勤异常情况,已构成多次违纪。2020年10月14日,公司向吴静送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2020年12月30日,吴静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未予支持。吴静对此不服,诉至法院。一审庭审中,公司陈述,吴静有迟到、早退及旷工之行为,上述行为符合员工手册、考勤制度中有关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到6天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之情形。一审判决:不能将迟到、早退的行为直接等同于旷工,更不能将迟到、早退1小时且不足半天的行为扩大化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司的上述陈述,法院仅需审查吴静于2020年9月期间是否存在迟到、早退以及累计旷工达6天之违纪情形。本案中,公司以吴静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解除了劳动合同。庭审中,公司明确表示,因吴静有迟到、早退及旷工之行为,符合员工手册、考勤制度中有关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到6天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之情形。公司还提供了吴静于2020年9月的考勤及相关统计。公司将吴静迟到、早退超过1小时且不足半天的行为,均按旷工0.5天计,将吴静离岗超过半天或近半天的行为,按旷工1天计,并统计出吴静于2020年9月的8个工作日中累计旷工达六天。对于公司提供的上述考勤,吴静未予认可。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即使该考勤能够反映吴静的在岗情况,也不能凭此考勤直接认定吴静于一个月内存在累计旷工达六天之情形。法院认为,迟到是指到达的时间晚于规定的时间,即员工晚于规定上班时间到岗。早退是指未到规定时间而提早退离岗位、会场等,即员工早于规定时间离开工作岗位。旷工则是指员工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而无故缺勤。故一审法院认为不应也不能将迟到、早退的行为直接等同于旷工,更不能将考勤上记载的吴静迟到、早退1小时且不足半天的行为扩大化,直接按旷工0.5天计,也不能将考勤记载的吴静离岗5小时9分钟的情形直接按旷工1天计。故公司提供的考勤上所记载的吴静缺勤时间不能直接认定系吴静旷工。其次,一审法院认为,员工手册中有关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视为旷工之规定,过于笼统,未区分员工离岗的情形,亦未区分员工离岗的时间,更未区分员工擅自离岗可能造成的后果,故该规定不具合理性。故公司有关吴静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之观点,并不成立。但一审法院认为,吴静所在的CEO办公室已撤销,故劳动合同已无恢复的可能性。公司应支付吴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据此,一审判决公司支付吴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16,140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对员工进行考勤管理,即员工上下班或中途出入公司,需要刷门卡,未刷门卡者均视为迟到或早退,而每次迟到或早退1小时视作旷工半天,迟到或早退3小时视作旷工1天,全月累计旷工6日等情形,公司即有权辞退该员工。二审判决:迟到或早退1小时视作旷工半天、3小时视作旷工1天的规定,与客观事实相悖,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要兼具合理性。依据公司《员工手册》第二章第7.2条及第8.5条,员工每次迟到或早退1小时视作旷工半天,迟到或早退3小时视作旷工1天,连续旷工三日或全月累计旷工六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十二日者,公司有权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认为吴静于2020年9月一个月内旷工达到六天,符合上述解除条件。对此,本院认为,诚如一审法院所述,旷工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而缺勤的行为,其本质是属于一种劳动者未履行劳动义务的客观事实状态,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员工迟到或早退1小时视作旷工半天、迟到或早退3小时视作旷工1天的规定,显然与客观事实相悖,排除了劳动者当日正常履行劳动义务期间所应享有的权利。根据公司所提交的考勤记录,吴静2020年9月的缺勤时间,客观上尚未达到6天,而公司直接依据上述规定将其部分迟到、早退的行为直接认定为旷工半天或一天,进而计算出其2020年9月一个月内旷工六天,故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显然是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有基于此,本院认为公司的上述规定难谓合理合法,公司据此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而解除与吴静的劳动合同,亦难谓依据充分。综上,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应当支付吴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6,140元,并无不当。公司主张其公司无需支付上述款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号:(2021)沪01民终10769号(当事人系化名)转自:劳动法库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1月15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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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患有艾滋病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与妻子发生关系,致妻子感染,被判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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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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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宣布!全体法商人要欢呼了!

25年注会考试安排已公布注会作为财会领域“第一考”5年内必须通过6科往年注会专业阶段考试合格率不到24%截图源自中注协公布:23年注会考试分析报告科目多、知识点多、时间紧、任务重该如何高效备考拿证呢?注会取证=有效指导+合理规划+高效复习0元加入
1月15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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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债务人通过离婚协议将房屋转移给配偶的,可适用《民法典》第538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2025年1月8日版,作者:单海涛“最高判例”公众号重新编辑,编者:陈鸣鹤。债务人离婚时放弃房屋所有权致债权人权益受损法院: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无偿处分行为应予撤销丈夫身陷债务纠纷,夫妻双方签署离婚协议时丈夫放弃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导致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果。债务人能通过离婚来逃避债务吗?债权人能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吗?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债务人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逃避债务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判决撤销债务人王某和妻子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的分割约定。2023年10月8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就邓某起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调解书,王某应分期偿还邓某借款10万元。后王某并未按照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邓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也未能查到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邓某发现王某存在通过协议离婚放弃共有房屋的逃债行为,遂将王某及其前妻李某二人一并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对于房屋分割的约定。李某则表示,双方没有子女,其对王某对外欠款不知情,并非通过离婚躲避债务。法院经审理查明,在王某与邓某签署调解协议当日,王某与妻子李某亦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王某放弃了婚内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屋所有权,房屋归李某单独所有。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在李某名下。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综合本案情况,王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李某单独所有属于无偿处分自身财产,导致其责任财产的减少,因王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从而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邓某的利益,故本案符合债权人撤销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的法律规定。对于李某不知王某对外欠款的主张,法院认为法律上对撤销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行为并不要求受益人知情,这是因为在无偿处分的情况下,受益人取得利益并未支付对价,在社会观念上属于意外所得,因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而消灭该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仅仅是使受益人丧失了意外取得的利益,并不发生其固有利益受损的问题,因此没有必要要求受益人对此知情。故李某在离婚时对王某的欠款是否知情,并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案例评析:近年来,恶意“逃废债”的不诚信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债务人企图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以无偿或者不合理价款的方式转移给配偶,从而降低偿债能力,逃避执行。在夫妻一方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离婚时放弃房屋所有权或其他财产,债权人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或其他财产分割的约定,法院会综合考虑离婚过错、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恶意逃债等因素;如果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或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共有财产的分割约定,从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法官提醒,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实施诈害行为应及时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避免因除斥期间经过导致实体权利消灭;债务人应秉持诚信,不实施恶意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行为,否则债权人能够撤销该行为且债务人会承担相应的诉讼费和合理律师费,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编者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1月13日 下午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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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判:当事人已承担诉讼费的,还能否对其妨害诉讼的行为进行罚款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裁判要旨当事人变造银行转账凭证致使法院作出了错误判决,且长期未获纠正,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属于《民诉法》第114条第1项所规定的“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形,法院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符合法律规定,并无明显不当。变造银行转账凭证是行为人积极主动追求的行为,显然不能将变造行为归咎于记忆混乱等客观原因。③诉讼费的承担系法院根据案件审理中的实际情况对诉讼费用所作的分配。诉讼费用的承担不属于罚款处罚,故其不影响法院依法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复
1月13日 下午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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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违法所得因客观原因无法追缴到案时是否可以追缴被执行人的等值合法财产?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违法所得因客观原因无法追缴到案时是否可以追缴被执行人的等值合法财产?裁判要旨本案被执行人应当退缴受贿所得和交纳罚金,而违法所得因客观原因无法追缴到案时,应当继续追缴,并可以追缴被执行人的等值合法财产,此不违背法律规定。案例索引《赵某贤、赵某先其他案由执行案》【(2024)最高法执监751号】争议焦点违法所得因客观原因无法追缴到案时是否可以追缴被执行人的等值合法财产?裁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执行依据(2020)川17刑初17号刑事判决,被执行人赵某乙应当退缴受贿所得和交纳罚金。违法所得因客观原因无法追缴到案时,应当继续追缴,并可以追缴被执行人的等值合法财产,此不违背法律规定。关于赵某甲名下房产的性质,首先,根据刑事判决采信的被告人赵某乙供述,赵某乙收受他人现金大部分交给戴某开支,其中开支大约600万元中最主要的支出是出资购买房产。其次,根据申诉人及戴某甲主张,申诉人名下房产系戴某经商所得,登记在赵某甲名下。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即便属于戴某取得的财产,也属于赵某乙共有财产,赵某乙享有财产份额。由此可见,案涉登记于赵某甲名下的房产,有证据证明其部分属于赵某乙违法所得因置业而转化的财产,应当作为追缴的对象;退一步,认定为戴某经商所得,赵某乙也享有共有财产份额,部分应当作为退缴违法所得及执行罚金刑的执行对象。申诉人主张该房产为戴某经商所得并依法赠予赵某甲,应当保护赵某甲的权利,但申诉人未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购买案涉房产的资金全部来源于戴某经商所得,且该主张也背离了本案涉刑事犯罪的基本事实,依据不足。同时,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执行实施部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15条第一款关于执行机构发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应向审判部门征询意见的相关规定,向刑事审判部门就包括案涉房产在内的被查封的财产是否属赵某乙犯罪所得应予追缴或应清退的财产征询意见。刑事审判部门作出《关于赵某乙受贿案查封在案财产的处置意见》认为:“在案证据赵某乙的供述和戴某的证言证实,赵某乙违法所得与家庭合法财产存在混同的情况……赵某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家庭购买的房产大多登记在年幼儿子赵某甲名下。赵某乙有使用属于自己份额的合法资产退缴赃款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足额履行刑事裁判涉财产义务时,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不能阻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法院有权变卖被执行人赵某乙所属财产份额……综上,查封在案的剩余10套房产应当作为赵某乙受贿案涉案资产纳入处置范围”。刑事审判部门的答复,进一步明确了登记于赵某甲名下的案涉房产应当作为被执行人追缴赵某乙违法所得和执行罚金刑的执行对象。此外,四川高院复议裁定明确指出,执行案涉房产过程中,应当保留其他共有人相应份额的价款,已经充分保护了共有人、案外人的权利。综合上述分析,执行法院将登记于赵某甲名下的案涉房产作为赵某乙犯罪所得应予追缴或清退的财产执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兼顾了对国家利益和其他相关人员个人权益的维护,应予支持。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1月13日 下午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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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再审明确:保险公司存在的意义是在于承担社会风险保障功能,而不是保障其自身的赢利,故其无权向非机动车方追偿!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法律法规通过减轻机动车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的方式,已经实现对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的弥补和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且通过引导机动车投保商业三者险,特别是车辆损失险的方式,已经实现了机动车一方自身财产损失风险的分担和转移。如果非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行为后果达到一定程度时亦有相关法律、法规调整,且其自身亦会遭受一定的财产或人身损害,其向机动车主张赔偿时也会因其自身过错而被扣减相应的赔偿项目及数额,甚至机动车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亦是非机动车方的违法风险,并不存在“诱发一系列社会道德风险”的可能。保险公司存在的意义是在于承担社会风险保障功能,而不是保障其自身的赢利,即便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偿被保险人车辆损失后,在非机动车一方依法无需对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无权主张代位求偿权。【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曹某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保险公司履行了保险理赔义务后无权向非机动车方追偿,是否存在“诱发一系列社会道德风险”的可能?案件索引二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民终14447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申5413号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无过错原则归责,但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即如果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中具有过错,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故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法律只规定了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并未规定此种情形下非机动车、行人需要对机动车一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从立法原意及实践上,因机动车作为高速度便利的交通工具,危险性上远高于非机动车和行人,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对机动车一方控制交通事故的危险和避险义务要高于非机动车和行人一方,有利于督促机动车一方更加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谨慎驾驶,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法律法规通过减轻机动车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的方式,已经实现对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的弥补和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且通过引导机动车投保商业三者险,特别是车辆损失险的方式,已经实现了机动车一方自身财产损失风险的分担和转移。如果非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行为后果达到一定程度时亦有相关法律、法规调整,且其自身亦会遭受一定的财产或人身损害,其向机动车主张赔偿时也会因其自身过错而被扣减相应的赔偿项目及数额,甚至机动车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亦是非机动车方的违法风险,并不存在“诱发一系列社会道德风险”的可能。保险公司存在的意义是在于承担社会风险保障功能,而不是保障其自身的赢利,即便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偿被保险人车辆损失后,在非机动车一方依法无需对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无权主张代位求偿权。裁判全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1月13日 下午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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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收新赛道?某律所招生培训实习律师,收费2万/年,达到独立开庭独立写作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近日,编者在社交媒体看到有人发帖,称某律所招生法律实习生的文案。文案显示:1.培养对象:企业法务人员,实习律师,其他法律爱好者。2.培养期:一年,到律所实地实习3.培养目标:达到独立开庭能力,达到独立写作文书能力。4.培养费用:20000元。作为实习律师小白,你会选择付费参加培训吗?相比于上述培训实习律师需要缴纳2万的费用,下面的带薪招聘实习律师,虽然工资少些,也显得不那么“周扒皮”了。2024年9月,有网友在社交媒体贴出一张某律所招聘实习律师的职位要求,最令人震惊的是工资,为税前四千,包括加班费,到手三千多。还要上六休一。职位详情:1过法考,2必须有法律工作经验。3熟练开车。4上六休一,平时有加班。5拿执业证后一年内不允许转所。工资:税前四千,包括加班费。到手三千多。看来真如传闻的那样,3000块钱可能招不来一个司机,但是你一定能招来一个法考A证+助理+司机的实习律师,简称:当代牛马。如果你要说实习律师苦就不能只说实习律师苦你要说实习律师做助理你要说实习律师打电话你要说实习律师当司机你要说实习律师贴发票你要说实习律师寄快递你要说实习律师总加班你要说实习律师没假期网友评论:@植出真善美之花:三千多真不低
1月12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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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标准(2025版)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离婚案件无外乎三点:离婚与否、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下详细讲解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标准。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案标准
1月12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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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有关执法人员名单和执法证属于政府机关内部人事管理信息,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可以依法决定不予公开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裁判要旨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该原则是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与实践应当坚持的基本精神。行政机关所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应当尽可能的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以最大程度地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以此监督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但毋庸置疑,必然会有一部分政府信息不能公开,属于信息公开的豁免范围。事实上,只有明确了豁免公开信息的内容和范围,才能明确公开信息的内容和范围;只有准确界定了豁免信息的范围,才能为更全面的信息公开扫清障碍。实践中豁免公开的政府信息,既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等需要绝对豁免公开的信息,也包括可以由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利益衡量后裁量免予公开的信息,还包括可以与第三方协商确立的豁免信息,等等。有关执法人员名单和执法证,均属于政府机关内部人事管理信息,公开历次参与执法的人员名单和包括个人信息的执法证件,可能影响今后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或者威胁相关人员人身安全,且当此类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显著小于公开可能带来的危害性时,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可以依法决定不予公开。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1月12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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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判:作出“如债务人到期不还,我与其共同偿还”承诺,是债务加入,还是保证担保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裁判要旨当事人出具的《承诺书》载明:“我自愿作为债务的共同还款人。如债务人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本息,我愿与其共同归还,直至本息结清。”该承诺书词句文义清晰,承诺人以“共同还款人”身份出具,其中的第二句系承诺人对债务履行条件的承诺。当事人对履行顺序的约定,不构成认定保证责任的事由。统揽该承诺书,通篇没有使用“保证”字句,无论从字面还是从文义均不能解读出该承诺书含有“保证”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的该承诺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0号民事判决书最高法院裁判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上诉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庄某霖、詹某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探寻诉争当事人签订案涉《共同还款承诺书》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即:“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适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首先,案涉《共同还款承诺书》第一段载明:“我自愿作为编号为0102073386150430510XXXXXX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的共同还款人。”该承诺书词句文义清晰,庄某霖、詹某以“共同还款人”身份作出承诺。承诺书第二段载明:“如云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本息,我愿与其共同归还所欠贷款本息及一切相关费用,直至贷款本息结清。”该段系承诺人对债务履行条件的承诺。庄某霖、詹某作为“共同还款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当事人对履行顺序的约定,不构成认定保证责任的事由。统揽该等承诺书,通篇没有使用“保证”字句,无论从字面还是从文义均不能解读出该等承诺书有“保证”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庄某霖、詹某在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当日,还分别与黑某某信用社就同一份借款合同签订《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对主债权、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等作了详细约定。如果当事人签订《共同还款承诺书》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订立保证合同,则意味着当事人为了设立保证,在同一天分别签订了两个保证合同,不具有法律意义,也与常理不符。当事人于同一天为同一债务分别签署《保证合同》《共同还款承诺书》两份内容不同、互相独立的法律文件,不能推定二者具有相同法律效果。《保证合同》第五条第一项约定:“依法具备保证人主体资格,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已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获得所有必须的授权或批准,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甲方特别声明,对本条所涉的任何授权及批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所作的授权、决议、承诺或同意担保意见书等放弃抗辩权。”该约定主要是针对“保证人主体资格”所作,即保证人应当保证其自身具备保证人主体资格,所涉事项是法人或单位对外担保时的资格、内部批准、授权等问题。保证合同未载明《共同还款承诺书》系其附件。承诺书签订情况及其与案涉合同关系等事实,不足以支持庄某霖、詹某关于案涉《共同还款承诺书》系该《保证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约定中的“承诺”的主张。再次,签署案涉承诺书时,庄某霖持有闽某公司12%的股份,后退出该公司;詹某持有闽某公司15%的股份至今,且担任监事。闽某公司为案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以其权属证号为瑞国用(2013)第2438号、第2437号两块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闽某公司的股东罗某宝、黄某兴、庄某霖、詹某在股东会决议中签名同意公司以该两块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庄某霖、詹某签署《共同还款承诺书》的目的是保障案涉借款出借人实现债权,帮助债务人顺利取得案涉贷款。庄某霖、詹某是否因案涉借款获得利益,并非本案合同目的。债务加入人与债务人或其控制人是否存在利益关系,也不是认定债务加入必须考察的要件。庄某霖、詹某以其与案涉借款无利益关系为由否定债务加入,缺乏理据。复次,庄某霖主张2014年4月23日《法定代表人共同还款承诺书》等六份承诺书虽然名为“共同还款”或“共同兑付”承诺书,但正文中均有承诺人“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的表述,足以证明在黑某某信用社提供的格式文本及交易习惯中,“共同还款”就等于“连带保证责任”。经查,该六份承诺书是案涉贷款之前次贷款的法律文件,并非本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法律文件。该六份“共同还款”承诺书中明确记载承诺人“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但本案借款合同项下林某真、庄某霖、詹某等六人签署的案涉六份《共同还款承诺书》均无“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的表述,“共同还款”并未被稳定、连贯地用来指代“连带保证”,当事人亦未形成交易习惯。庄某霖、詹某不是绿某公司股东,绿某公司2015年3月18日《股东会决议》所记载的内容,与庄某霖、詹某无关。闽某公司2015年3月18日《股东会议决议》,庄某霖、詹某虽以股东身份签字,但该决议共两项内容:第一项为股东同意用该公司名下两块土地使用权为案涉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第二项为“我公司再作为该笔贷款的共同还款人,对该笔贷款承担100%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决议系股东就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作出的安排,与庄某霖、詹某作为个人对外作出保证或债务加入行为无关。该两份决议内容不足以证明庄某霖、詹某签署承诺书的真实意思表示系承担保证责任,亦不足以证明“共同还款”即指“连带保证”,抑或当事人在交易中形成该等交易习惯。另,在案涉贷款之前次贷款中,闽某公司于2014年4月23日签署《抵押合同》的同时,也签署了《抵押承诺书》。该两份文件意思表示清晰,均系对抵押事项的约定,但该等事实不足以推定本案《共同还款承诺书》的意思表示即为保证。本案《共同还款承诺书》文本由黑某某信用社提供,构成黑某某信用社分别对庄某霖、詹某的要约。黑某某信用社主张其与庄某霖等在签订《保证合同》的同时要求庄某霖等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是为保障贷出资金安全而采取的保证和债务加入并行的“双保险”措施,是信用总社的借贷习惯做法,并非不合情理。庄某霖、詹某该等交易习惯抗辩主张不成立。最后,庄某霖、詹某在《共同还款承诺书》上签字捺印,庄某霖等称其在承诺书上签字捺印系受罗某曾蒙蔽,但未举示证据,该上诉理由不成立。该等承诺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庄某霖、詹某应当诚实守信,践诺履约。综上所述,庄某霖、詹某关于《共同还款承诺书》系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意思表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因而其关于保证期限已过、案涉借款存在“借新还旧”,庄某霖、詹某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上诉理由,也无从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时间: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内容来源:裁判文书网、民事审判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对此,您怎么看?您的评论也许更精彩文章底部
1月12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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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即日起,当事人申请执行立案时,无需再提供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为贯彻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坚持“开门整顿”原则,南昌中院召开队伍教育整顿征求意见座谈会。了解到该意见后南昌中院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专门召开专题调度会要求相关部门尽快协调切实整改该问题经过立案、审判、审管、司法技术部门的讨论研究与系统调试等工作,最终该问题得到彻底解决。3月23日,南昌中院下发《关于申请执行时无需提交生效证明的通知》洪中法字﹝2021﹞39号,要求全市两级法院按照该通知要求,自即日起,当事人申请执行立案时
1月12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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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还调研的县委书记,官宣落马!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1月10日,四川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犍为县委书记谭春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审查调查。谭春秋
1月12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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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受到人身损害,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内就认定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进而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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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1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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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例:法律规定三倍赔偿,店铺宣传“假一赔十”,到底该赔多少?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案情回顾张某于合肥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注册经营的两家店铺网购了某品牌血糖试纸共8盒,合计付款1
1月11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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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未经配偶同意,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赠与合同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来源丨民事法律参考参考案例李某某诉孙某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2023-07-2-076-016
1月11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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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前才发现律师身份假冒?!法院提醒:法律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都说打官司找律师但找到“李鬼”小心一桩官司变两桩牢牢记住法律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一起进入今天的案例▶基本案情2023年3月,张某及其妻子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作为甲方(委托方)与某咨询有限公司(受托方)法定代表人尚某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提供包括沟通事故责任划分、提供日常法律咨询、指导打官司、选聘专业律师、跟进办案进程等服务。此外,张某还与该公司签署空白《授权委托书》一份。张某向该公司转去服务费10000元,同日,该咨询公司将此笔款项支付给河南某律师事务所。不久,河南某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及尚某一同到张某处,签署了委托代理合同和风险告知书。随后,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法院立案受理。但张某在收到该案的《民事起诉状》及赔偿清单等资料后,发现诉讼请求标的额与之前约定的不一致,认为该咨询公司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更改了标的额。张某认为尚某未经当事人同意,委托其他律师私自代理案件、变更起诉金额,要求与该公司解除《服务合同》,同时向法院提交解除声明书,解除了与王律师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后张某与咨询公司就解除合同和退款事宜协商未果,张某遂将咨询公司诉至法院,诉请依法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赔偿原告损失6500元;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后该咨询公司向法院提起反诉,诉请判令张某支付服务费20000元,并支付垫付的诉讼费250元,共计20250元。经法庭调查,被告某咨询公司称其与河南某律师事务有合作关系,并没有签订书面合作协议。被告某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尚某未获得法律服务资格证书,不具有法律代理资格。▶三方争议张某称:直至案件开庭前,才发现某咨询公司并非律师事务所,其假冒律师身份、修改赔偿款,给自己造成损失,要求与该公司解除委托,并退还已支付的律师费。咨询公司称:原告缴纳的服务费已全额支付给律师事务所,律师正在开展工作,无返还义务。河南某律师事务所王律师称:已完成了张某案件的立案、前期诉解、案件上传、证据提交等工作,不应再将费用退回,更没有理由将费用退回给张某。▶争议焦点张某与咨询公司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张某支付给咨询公司的10000元服务费用是否应该退还?▶法院判决法院判决:一审判决该咨询公司退还张某服务费8000元;张某支付咨询公司垫付的诉讼费250元。二审维持原判。本案中,该咨询有限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的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仅许可从事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等一般项目。而根据张某与该咨询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的内容、签署空白授权委托书的形式来看,实质是以获取代理费为目的的诉讼代理合同,其中明显包括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事项,超出了该咨询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同时,双方签订的合同还约定“按照实际获得赔偿款的10%支付咨询公司服务费”,属于根据诉讼结果确定服务费金额的情形,符合风险代理收费的基本特征,属于风险代理收费。此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59条的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司法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授权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规定中明确“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情形不得以风险代理的方式进行收费。通常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为社会弱势群体,其所得赔偿款项多用于必要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费用。该咨询公司在代理张某及其妻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通过风险代理收费的约定提取较高比例的人身损害赔偿款作为服务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善良风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3条、第155条及第157条之规定,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考虑到咨询服务公司为张某的诉讼实际付出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张某需支付咨询服务公司咨询费用2000元。对于张某要求咨询服务公司退还其支付的8000元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其他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法官说法对于大家来说,或许很难辨明市场中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咨询公司等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区别,而这也给一些并不具备诉讼代理资格却越权提供诉讼代理服务的机构以可乘之机。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在诉讼活动中,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大家遇到问题找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时一定要查看其是否有执业资格,并注意区分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咨询公司的区别,仔细辨别、谨慎选择,以免造成财产损失。▶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九条
1月11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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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检察院原检察长苏金森受贿案一审开庭,非法收受5423万余元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2025年1月10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苏金森受贿一案。潍坊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1年8月至2024年2月,被告人苏金森利用担任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威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案件处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423万余元,其中2137万余元系未遂。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苏金森的刑事责任。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苏金森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苏金森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来源|山东高法)阅读链接:济宁市检察长苏金森在职被查,曾经35岁任检察长,获“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2024年5月27日上午,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消息,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苏金森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山东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公开资料显示:苏金森,福建莆田人,1966年10月出生,1990年7月参加工作,199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0年从华东政法学院毕业后进入检察机关,曾任威海市环翠区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威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乳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控申处处长。
1月11日 上午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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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再审明确:交通事故导致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受害人死亡,且其子女均已成年具备赡养能力的,不应支持受害人配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涉及交通事故导致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受害人死亡,且其子女均已成年具备赡养能力的,是否应当支持受害人配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张某子、赵某行、柳某子与张某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1月10日 下午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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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专家”授课,车接车送听讲座,成本11.5元卖到5000元,16人团伙被抓

由于很多文章不能在这里发表,喜欢本号的朋友,请点击下方卡片我们的新号,获取更多精彩好文:成本仅11.5元的营养食品,“摇身一变”成了包治百病的“神药”,售价5000元一疗程……这样的骗局仍在不断上演,一些老人即使“赊账”也要购买。近期,北京市公安局公交总队打掉一保健品诈骗团伙,团伙主要成员王某某及其上线贺某某等16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他们是如何设局诱使老年群体落入陷阱的?记者进行了调查。“伪专家”授课
1月10日 下午 12:03